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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律师站起身,西装熨烫得一丝不苟,“但本案中,原告从未向我方提出正式解除合同的申请,双方合同关系依然存续,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基础。”
渠成顺起身时,特意将那份《停工报告》摆在法官面前。阳光透过百叶窗照在纸页上,公章的红印显得格外刺眼:“法官,绿水天宇化工自2023年3月起停止支付进度款,5月15日经监理确认因资金问题无限期停工,这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我方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他转身示意张忠民播放ppt,屏幕上闪过施工现场的监控截图:2023年6月,绿水天宇化工的财务总监带着搬家公司悄悄运走办公室的电脑;2023年8月,厂区大门贴上了法院的封条。“从停工到破产申请受理,间隔长达八个月,被告从未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当债务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合同视为解除。”
最关键的交锋在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管理人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旧判例,强调“应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渠成顺却翻开最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2023年5月15日停工报告签署之日,应视为合同实质解除之日,我方于2024年1月10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李建强突然站起身,从包里掏出一叠银行流水:“这是我们垫付的工人工资,这是购买建材的发票……三千万不是数字,是三百二十七个家庭的生计!”他的声音哽咽了,“他们住在工棚里等了一年,就盼着拿到钱回家过年啊!”
法庭陷入漫长的沉默。方梅低头记录着,笔尖在笔记本上沙沙作响。窗外的雨不知何时停了,一缕阳光穿透云层,照在审判席的国徽上,反射出金色的光芒。
当法官宣布“原告青山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李建强猛地捂住了脸,肩膀剧烈地颤抖起来。渠成顺递过纸巾,看见他袖口露出的手表,表盘上还留着施工时溅上的油漆斑点。
走出法院时,工人们围了上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瓦工握住渠成顺的手,粗糙的手掌上布满了裂口:“渠主任,谢谢你们……这下孩子们的学费有着落了。”
暮色渐浓,渠成顺在法律服务中心的日志本上写下:“破产程序不应成为逃债的工具,每个数字背后都是沉甸甸的民生。当法律的天平向劳动者倾斜时,透出的才是真正的公平之光。”窗外,青山县的霓虹灯次第亮起,映在玻璃幕墙上,宛如一片璀璨的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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